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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

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

时间:2022-04-19 13:44:47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亦即,在妥当的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基于社会生活、联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实定刑法的解释学),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与解释论不同的立...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亦即,在妥当的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基于社会生活、联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实定刑法的解释学),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与解释论不同的立法论的基本做法是批评现行成文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我国以往的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倾向是批判刑法,使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相混同。突出地表现在,人们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解释,就认为刑法规定存在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将刑法学研究的重心置于批判刑法进而使刑法学成为立法论的做法,不仅偏离了刑法学的研究方向与目标,而且存在诸多不当。其实,除了数字等实在难以解释的用语以外,刑法的任何用语都有很大解释空间。解释者应当善于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法收集文本可能具有的意义,而不能单纯质疑文本的意义。所谓的刑法缺陷,大体上都是解释者解释出来的,而不是刑法本身就存在的。我们并不认为,一部刑法典只需要解释,不需要修改,而是主张尽可能通过解释完善刑法的内容。大体而言,刑法完善的路径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解释者根据正义理念与文字表述,并联系社会现实解释法律;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解释者不得不对法律用语做出与其字面核心含义不同的解释(当然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经过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会采纳解释者的意见,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使用更能实现正义理念的文字表述;然后,解释者再根据正义理念与文字表述,联系社会现实解释法律;再重复上面的过程。这种过程循环往复,从而使成文法更加完善,使司法不断地追求和实现正义。

  解释与批判不是对立的关系,不要以为只有批判法条才有利于完善成文刑法,事实上,解释刑法本身也同样,甚至更有利于完善成文刑法。刑法解释学不是单纯描述刑法条文,而是要致力于刑法的理性发展;不仅要说明法条的真实含义,还要说明该含义的正当根据。例如,在讨论终身监禁时,我们只是从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中获得了形式的合理性,但仅此并不够,刑法解释学必须判断刑法规定是否具有正当化根据。缺乏正当化根据的刑事立法,不应当受到刑法解释学的肯定。"如果一种法律解释……能够推动我们的法学论者和法学教师去引领法院和立法机构的工作,而不是跟随法院和立法机构的工作并满足于做一些条理化、系统化和协调化的分析,那么这种解释就能够很好地完成自己的使命。所以,刑法解释对刑法的具体条文的体系性批判不可避免。从解释学角度进行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必须立即修改法条,而是通过补正解释等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得出与法条文本的浅显含义不同却具有合理性的结论。概言之解释性的批判(或批判性的解释)不同于立法论。我们不能走向极端,使刑法学仅仅表现为刑事立法学。凡是可以通过解释使刑法条文适应社会生活事实的就不应当主张修改刑法。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单纯批判刑法。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由于社会发展变化迅速,而刑法总是必须对犯罪作出敏感的反应,故各国已经进人前所未有的立法时代。在这种背景下,刑法学者必然将目光投向立法论,为刑事立法提出建议、贡献智慧。但是,对于已经颁布的新的立法(法条)则必须注重解释,使新的立法发挥应有的作用。(004324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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